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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琳律师代理的一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上诉状

来源:网络   作者:梅琳   时间:2016-02-2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  女  19XXXX日出生

满族    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男  19XXXX日出生

满族     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

上诉人不服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817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判决中认定“2015年原、被告所在的xxxx村民委员会,经原告同意,将本案地涉及土承包合同中的5.41亩土地租赁给案外人Q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上,村委会在集体流转土地给Q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是上诉人委托其同村村民小组成员代为签字同意土地流转事宜。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及上诉人也明确说明此问题。被上诉人不是土地合法的承包经营人,原审法院仍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承包经营者身份的情况下,认定土地流转系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

2、上诉人与Q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上诉人是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主体,有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而被上诉人因为没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并非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

二、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案由为返还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案件事实逻辑关系混乱,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取得Q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流转金依据的是与其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收取租金有合法的依据,并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真正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的是被上诉人,其并没有获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与Q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上诉人与Q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合同关系取得土地流转金,不是不当得利。被上诉人与Q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取得租金无法律依据,如依原审法院判决取得租金系不当得利。

2、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地协议、上诉人与Q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均为合同关系。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地协议内容只约定租地面积、租地时间与租金,且未通过村委会备案,不具有对外效力,租地协议只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与Q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过土地流转法定程序,主体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是生效的合同,具有对抗效力。在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的同时,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地协议中约定的土地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出示过相关证据明证其在与Q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租地协议,但被上诉人执意占有并使用,强行种植。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审查清楚。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取得了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法律不禁止同村村民流转土地,但明确规定了流转的法定形式和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内容简单的土地出租合同,仅约定土地承包时间与金额,且有多处涂改。此种协议为民间常见,并未对合同违约责任、处分或流转等事项作出约定。根据合同当时所签订的内容及形式,应仅就出租及其使用作出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而不应对土地的其他权利或收益做出扩大合同约定的解释,违背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原审法院并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此份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上诉人,严重的损害了以土地为生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鼓励农民灵活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经济效用的政策下,原审法院居然置法律与政策于不顾,将上诉人合法的、作为生存唯一来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判决的方式剥夺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根据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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