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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琳律师代理的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代理词

来源:网络   作者:梅琳   时间:2016-02-24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

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出售的种子质量不合格,是假种子。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对假种子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才可以称之为假种子。原告认为被告的种子是假种子应出具相关证据或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对种植情况进行鉴定或出具鉴定报告后,才能得知原告绝产的原因是否是种子质量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本次诉讼应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需要就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被告具有合法销售种子的资质

被告是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具有许可资质的种子经营企业,所有出售的种子均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经过台安县植物检疫站的植物检疫与台安县种子管理站的备案。

三、绝产的原因

原告在诉状中写明于2014110日从被告处购买种子,于2015年春季种植。从常理上来说,农民购买种子一般都是当季就种植使用,极少有购买后留存来年再使用的,因为这样的种子很可能因为贮存不当出现问题。种子属于特殊商品,其在贮存与使用上有着特殊技术要求。不当的贮存方法也是造成减产或绝产的原因。被告在销售种子出现剩余情况时,都将种子退回生产厂家,而不是留到下一季再销售,不具备专业贮存种子的条件与技术。

绝产的原因可能是综合因素,在没有相关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怀疑是种子质量问题,是不合理的。种子的产量与气候、温度及湿度条件都有联系,在以上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种子绝产。

四、种子是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性

原告在2015年种植时使用的种子是否是2014年在被告处购买的种子,需要证据进一步证明。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绝产应出据相关确实的证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有证据证明绝产与种子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被告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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