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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2

  

法定期限


  一、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二、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8、39、40、58条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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