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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买到假货告谁?去哪里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2

  【案例介绍】

  2014年1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人郭先生,在淘宝网一家名为“深圳某通批发店”的网店(该店卖家真实姓名为蔡某)上购买了9台手机,每台包邮价471元。同月24日,郭先生在南海大沥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货物。

  收到货物后,郭先生打开其中一台手机查询串号,所查询到的串号与手机背面所标注的串号不一致,因而断定此台手机是假货。他致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的个人信息予以维权,但淘宝公司拒绝提供。因此,郭先生以蔡某、淘宝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淘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今年1月,南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淘宝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果要去到浙江杭州打官司,对于郭先生这样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付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实在太高。郭先生不服该裁定,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争议一:《淘宝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淘宝公司称,根据买家注册淘宝账户时同意确认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郭先生回应称,《淘宝服务协议》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也没有特别提示说明,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没采取特别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若当时知道有这样的条款,他是不会在淘宝上注册账户的。而且,淘宝公司拿出的协议,是在2014年1月10日,郭先生在2005年11月就已经注册的淘宝账户,当时是否有这一条款还不得而知,以此为判决依据对他有失公平。

  争议二:合同履行地在南海还是杭州?

  淘宝公司指出,该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

  “在网上购物,当然是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了。”郭先生说,南海法院因此有相应的管辖权。

  而淘宝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则有自己的理解。二审期间,其代理律师认为,淘宝公司与郭先生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在其主机的所在地完成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完成时,该合同也应视为履行完成。由此看来,此案就应该由淘宝公司主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终审:南海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该《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南海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件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小编说法】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为解决交易双方的司法管辖,包括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与用户多通过订立协议管辖条款来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今年2月4日,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被告依据此约定,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却持续增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专门对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定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

  1、管辖协议条款属内容繁复的格式条款中的一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2、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3、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旦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消费者即可主张这类合同纠纷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支持管辖协议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协议管辖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皆应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合理方式”则是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的核心所在,也成为网购纠纷管辖争议的焦点。

  二、网购纠纷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管辖情况

  1、双方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发生网购纠纷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在卖方住所地、买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中选择一处作为管辖法院。不过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并不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网购纠纷中,许多卖方作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销售的网页中明确告知“发生争议提交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买方对此未表示反对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这种异议是不应当成立的。卖方在网页中贴出的告知属于格式条款,并未取得买方的明确同意,同时剥夺了买方依法维权时选择管辖地的合法权利,所以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不属于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但如果卖方就此条款单独向买方明示,而买方也予以同意,则这种条款可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2、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卖方所在地,对于遭遇了网购纠纷的买方来说是绝对不愿意交到那里管辖的,网购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也称之为购销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有约定交货地点。许多买方可能会认为,网购时所填写的邮寄地址就是交货地点,注意!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一大特点——法律用语规范性,网购中没有采用“交货地点”这个词的话,则所填写的“邮寄地址”、“收货地址”等都不能作为双方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淘宝网为了规避交货地点这个问题,将买方填写地址的地方全都标注的是“收货地址”,而非“交货地点”。

  在无法查明双方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则需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到网购而言,实践中,卖方“包邮”的通常被认定为属于采用“(卖方)送货方式”,以买方所指定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而卖方“不包邮”的则被认定为属于“代办托运”,应以卖方发货时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如果在网购的过程中非常担心合法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建议选择“包邮”的,这样在维权时,在第一步便可帮助自己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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