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鞍山梅琳律师!

我的首页 | 联系我们

187-4123-5566

最新更新

在线咨询

验证码

您当前的位置:鞍山梅琳律师 > 婚姻家庭 >  正文

新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2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领域 | 成功案例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粤ICP备13006834号-4

手机号码:18741235566 座机号码:18741235566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57甲 空军大院正门南侧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