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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2

  王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20万元赔偿金。协议签订两年后,王某发现李某与赵某同居,遂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按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赔偿自己2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直接适用。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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